第十四章 附属设备安装
说 明
一、本章定额适用范围如下:
1. 制冷站(库)及制冷空调内与制冷机械配套附属的冷凝器、蒸发器、储液器、分离器、过滤
器、冷却器、玻璃钢冷却塔、集油器、油视镜、紧急泄氨器等设备安装以及容器单体试密、排污。
2. 低压空气压缩站内空气压缩机配套的储气罐安装。
3. 乙炔站内乙炔压缩机配套的乙炔发生器及其附属设备安装。
4. 水压机附属的蓄势罐安装。
5. 小型制氧站内双高压工艺流程及分子筛流程的空气分离塔和洗涤塔(XT-190型)、干燥器(170×2型)、碱水拌和器(1.6型)、纯化器(HXK-30/59、HXK-1800/15型)、加热炉(15.5型)、加热器(JR-100、JR-13型)、储氧器(50-1型)、充氧台(GC-24型)等附属设备安装。
6. 与本册定额各种设备配套的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(如支架、框架、防护罩、支柱以及沟
、槽、箱等非密闭性容器)制作、安装。
7.设备灌浆:包括地脚螺栓孔灌浆、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。
二、本章定额不适用于其他特殊专业制冷工艺工程。
三、本章定额包括下列内容:
1. 制冷机械专用附属设备整体安装;随设备带有与设备联体固定的配件(放油阀、放水阀、
安全阀、压力表、水位表)等安装。容器单体气密试验(包括装拆空气压缩机本体及联接试验用的管道、装拆盲板、通气、检查、放气等)与排污。
2. 储气罐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、压力表等附件安装,气密试验。
3. 乙炔发生器本体及与本体联体的安全阀、压力表、水位表等附件安装;附属的密闭性和
非密闭性设备安装、气密试验或试漏。
4. 水压机蓄势罐本体及底座安装;与本体联体的附件安装,酸洗、试压。
5. 空气分离塔本体及本体第一个法兰内的管道、阀门安装;与本体联体的仪表、转换开关
安装;清洗、调整、气密试验。
6. 零星小型金属构件制作,包括划线、下料、平直、加工、组对、焊接、试漏。
四、本章定额不包括下列内容:
1.各种设备本体制作以及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外的管道、附件安装。
2.平台、梯子、栏杆等金属构件制作、安装。
3.小型制氧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试压、脱脂、阀门研磨;稀有气体及液氧或液氮的制取系
统安装。
五、制冷设备各种容器的单体气密试验与排污定额是按试一次考虑的。如"技术规范"或
"设计要求"需要多次连续试验时,则第二次的试验按第一次相应定额乘以调整系数0.9。
第三次及其以上的试验,定额从第三次起每次均按第一次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.75。
六、乙炔发生器附属设备是按"密闭性设备"考虑的。如为"非密闭性设备"时,
则相应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台班乘以系数0.8。
七、制冷站(库)、空气压缩站、乙炔发生器、水压机蓄势站、小型制氧站、煤气站
等工程的系统调整费,按各站工艺系统内全部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5%计算(不包括间接费)
,其中工资占50%。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,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方可计算。
1.上述系统调整费仅限于全部采用《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》中第一册《机械设备安
装工程》、第二册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》、第六册《工艺管道安装工程》、第五册《工艺金属结构工程》、第十一册《刷油、绝热、防腐工程》等五册内有关定额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。方可计取上述系统调整费。
2. 各站内工艺系统安装工程的人工费,必须全部由上述五册中有关定额的人工费组成,
如上述五册有缺项时,则缺项部分的人工费在计算系统调整费时应予扣除,不参加系统工程
调整费的计算。
八、本章定额计算工程量时应注意下列事项:
1.设备如以面积(m2)、容积(m3)、直径(Φmm或Φm)等作为项目规格时
,则按设计要求(或实物)的规格,选用相应范围内的项目。至于计算一般起重机具摊销费时,各设备的重量可参考附表。附表中的缺项可按设备实际重量计算。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。
2.设备重量的计算应将设备本体及与设备联体的阀门、管道、支架、平台、梯子、
保护罩等的重量计算在内。
3.以"型号"作为项目时,应按设计要求(或实物)的型号执行相同的项目。新旧型号可
以互换。相近似的型号,如实物的重量相差在10%以内时,可以执行该定额。
附表:
单台附属设备型号重量参考表
设备名称 | 设备型号规格/设备参考重量(吨) |
立式管壳式冷凝器 卧式管壳式冷凝器 淋水式冷凝器 蒸发式冷凝器 立式蒸发器 立式低压循环贮液器 卧式高压贮液器 氨油分离器 氨液分离器 空气分离器 氨气过滤器 氨液过滤器 中间冷却器 玻璃钢冷却塔 集油器 紧急泄氨器 油视镜 储气罐 空气分离塔 | 冷却面积50m2/3, 75/4, 100/5, 150/7, 200/9, 250/11, 350/3 冷却面积20m2/1, 30/2, 60/3, 80/4, 100/5, 120/6, 140/8, 180/9, 200/12 冷却面积30m2/1.5, 40/2, 60/2.5, 75/3.5, 90/4 冷却面积20m2/1, 40/1.7, 80/2.5, 100/3, 150/4, 200/6, 250/7 蒸发面积20m2/1.5, 40/3, 60/4, 90/5, 120/6, 160/8, 180/9, 240/12 容积1.6m3/I, 2.5/1.5, 3.5/2, 5/3 容积1m3/0.7, 1.5/1, 2/1.51, 3/2, 5/2.5 直径325mm/0.15, 500/0.3, 700/0.6, 800/1.2, 1000/1.75, 1200/2 直径500mm/0.3, 600/0.4, 800/0.6, 1000/0.8, 1200/1, 1400/1.2 冷却面积0.45m2/0.06, 1.82/0.13 直径100mm/0.1, 200/0.2, 300/0.5 直径25mm/0.025, 50/0.025, 100/0.05 冷却面积2m2/0.5, 3.5/0.6, 5/1, 8/1.6, 10/2, 12/3 流量30m3/0.4, 50/0.5, 70/0.8, 100/1, 150/2, 250/2.5, 300/3.5, 500/4, 700/5.5 直径219mm/0.05, 325/0.1, 500/0.2 直径108mm/0.02 按支计,不记重量 设备容积2立方米/0.7, 5/1.3, 8/1.8, 11/2.3, 15/2.8 FL-50/200/4.1, 140/660-1/7, FL-300/300/14 |
工程量计算规则
一、地脚螺栓孔灌浆、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,以"m3"为计量
单位,按设备灌浆体积"m3以内"分列定额项目。
二、立式、卧室管壳式冷凝器、蒸发器、淋水式冷凝器、 蒸发式冷凝器、立式蒸发器、中间冷却器均以"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( m2 以内)分列定额项目。
三、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(排液桶)以"台" 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(m3 以内)分列定额项目。
四、氨油分离器以"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直径(mm以内)分列定额项目。
五、氨液分离器和空气分离器以"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名称、规格分列定额项目。
六、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"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(mm以内)分列定额项目。
七、玻璃钢冷却塔以"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水处理量(m3/h以内)分列定额项目。
八、集油器、油视镜、紧急泄氨器以"台"或"支"为计量单位 ,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径(mm以内)分列定额项目。
九、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"每次/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容量(m3 以内)分列定额项目。
十、储气罐以"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容量(m3 以内 )分列定额项目。
十一、小型空气分离塔以"台"为计量单位,按设备型 号规格分列定额项目。
十二、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,洗涤塔、加热器、储氧器、充氧台、干烧器、碱水拌和器以"组"为计量单位,纯化器以"套"为计量单位。以上附属设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。
十三、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,以"kg"为计量单位,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(kg)分制作与安装。